(三)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突出特色,合理规划,科学确定发展林下经济的种类与规模;要通过实施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展林农就业增收空间;要抓好试点示范,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大力推动林下经济全面发展。
(四)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是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支持林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指导和帮助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业联防协会、果树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等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组织、林农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强化对特色经济林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林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农村林业技术队伍培训,大力培养林业科技示范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员、林业技术明白人,逐步形成以县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体,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协会、林业技术员为补充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林农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中林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地要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在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国土整治、矿山植被恢复等财政支农项目中,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投资比重。逐步完善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幼林保护、林木良种等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予以安排。
(七)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制度。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小额免评估贷款等业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积极探索林业资本运作新模式,稳步推进建立林权收储机构试点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促进林业持续发展。各级保险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用于贷款抵押的林权证合法性、真实性的确认、登记工作;贷款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对抵押人无力还贷的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