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豫政办〔2012〕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展以来,目前已基本完成了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任务,集体林地均分到户率达93.2%,家庭承包经营率达68%,发证到户率达93.2%。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家庭承包”、“70年不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到“十二五”末,我省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率达75%以上,发证到户率达95%以上。
二、抓好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各地要对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集体林地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真正落实林农的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尚未明晰产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公益林,要在保持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基础上,尽快明晰产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形式的林地,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经营机制,依规发放股权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尽快细化到一户一证。同时,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强化林权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林权管理职能,抓好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工作,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工作进行监管。要加强林权登记管理,严格进行林权确认、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要规范林权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公示、受理、登记、发证的程序,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要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按照《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林农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既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避免林农失山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