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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1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项目,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推动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

  (四)各区县要切实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参照市级做法,同步搞好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五、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制度

  (一)全面推进医院、学校、公交、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行业办事公开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二)总结推广办事公开标准化经验,编制并公布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办事依据、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三)推进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探索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方式。

  六、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规范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制定区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和智能化地方标准,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重点推进涉及产业项目落地、市场准入、建设工程等方面的审批集中,做到“应进必进”,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着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积极推进乡镇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城市街道政务公开与社区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提高社区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水平,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方式,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

  七、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试点

  (一)落实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11〕99号),推进浦东、徐汇、静安等三个全国试点工作区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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