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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二)肥胖(超重)学生科学膳食指导计划

  1.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制本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手册和系列宣传海报,发至各中小学校,并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宣传氛围。

  2.各相关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自办报刊和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普及科学膳食知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促进学生健康。

  3.由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营养师培训,加强其对学校的营养指导,并进一步做好对学生科学膳食、合理膳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4.由市卫生、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营养状况和膳食行为监测。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开展营养失衡学生干预工作,引导学生优化膳食模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全面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预防与营养失衡有关的慢性病。

  (三)学生餐厅改善计划

  1.新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沪教委体〔2011〕22号),配套设立标准化的学生专用餐厅,为学生提供卫生、清洁、温馨的就餐环境。

  2.其他有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沪教委体〔2011〕22号文,逐步改善学生餐厅条件,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标准化建设。目前尚未设立学生餐厅的学校,要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设立规范、安全、卫生的学生就餐场所。

  (四)学生食品安全质量保障计划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对中小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人人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知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供餐企业及提供原辅料的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建立健全主体资格台账。同时,要会同教育部门落实后续监管措施,确保其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持续、稳定达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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