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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现就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合作

  (一)建立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更好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构建多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组织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把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确保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对象,明确实施内容

  目前,本市义务教育学生存在营养缺乏和肥胖(超重)共存的状况,部分学校学生就餐环境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待加强。针对这些问题,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点实施四项计划:

  (一)营养缺乏学生营养补助计划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为农业户口即可)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免费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学校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

  实施上述政策后,原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政策停止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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