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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监管。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三、加大消防投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将“十二五”消防规划、消防经费投入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认真对照标准和规范,将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尽快补建到位,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米。道路宽度在60米以上的应在两侧同时布置消火栓,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消火栓。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加快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2012年,达到应建的60%;“十二五”末,地区全部达标。加强天然水源取水码头或取水口及其他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建设,力争通自来水的农村地区同步推进市政消火栓,农村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达90%以上。优化消防站点布局,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增(改)建、改造升级消防站,推动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五万的“双五”乡镇完成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3年底前,市、县两级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2015年,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全部建成消防站。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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