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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黑名单”制度,逐步推行图纸技术审查和消防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凡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大责任主体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重点场所和部位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消防部门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每年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2012年,火灾高危单位和3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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