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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2〕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常州消防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消防工作领导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当前我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落实责任,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每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将消防安全任务分解到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全面推进落实国务院《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考评,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难点问题。要科学编制消防事业规划,加强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的监测评估,使消防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部门要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并将其纳入综合考评范畴。

  二、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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