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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四)加强农业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收购调销业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粮棉油全产业链经营、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扶持、承担国家及省级规划或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要继续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及时做好担保工作,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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