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减少季节性抛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
  (二)加强农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全省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招生规模,在成人高校招生中实行统考单招。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实现“一社(企)一顾问”,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
  (四)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省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继续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巩固出口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逐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的,在安排相关专项时给予优先扶持。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调节市场、解决本省农产品卖难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省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