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合作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委托代理财务、联合兴建服务设施、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五)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建立以农机作业为基础的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实行“一区一社”全程服务;现代农业综合区、台湾农民创业园要统筹建立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做好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为家庭承包农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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