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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围绕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进农民利益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到2015年,力争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三、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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