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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任务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明确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进度安排并严格予以落实。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强规划指导
  1.按照九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制订落实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负责)
  2.在省级以上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大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挥其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阵地作用,确保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以上高新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着力抓好电动汽车与智慧电池充电配送体系建设、家庭光伏发电与智慧局域电网建设、氟硅新材料与市场开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标志性产品规模化推广应用,带动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整合产学研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项政策的协同效应,打造涵盖研发、转化、产业化、试点示范、市场培育的完整创新链与产业链,形成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相关设区市政府参加)
  4.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际突破口。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比较优势,明确重点领域,率先启动一、两个左右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的培育工作,以求逐个突破,积累经验,有序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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