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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徐州市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门诊补偿
  1、参合人员在本地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实行现场刷卡结报、减免收费。
  2、门特病人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在定点医院新农合结报窗口现场刷卡结报补偿费用,逐步实施减免收费。
  (三)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现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实行现场刷卡结报。在省、市级定点医院办理住院补偿手续时,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备查。
  2、参合人员在外出务工地镇以上医院、转诊到市外非定点医院或直接到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出院记录、转诊证明(盖备案图章)、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外出务工人员还需提供用工单位证明。
  3、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必须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额住院补偿和医疗救助(指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
  4、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同步办理医疗救助费用补偿手续,并实行现场刷卡直报。
  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分别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新农合基金给予补助。
  五、医疗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新农合补偿后剩余医药费用在一定限额内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补偿后,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低于55%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3、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5000元。
  4、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新农合补偿达到限定(定额)费用标准比例后,予以限定(定额)费用标准不低于20%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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