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资办法
1、各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到2012年2月底;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在2012年二季度前拨付到位;各地在7月底前完成省级经费的申报工作。
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3、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市县(含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负担。
4、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
5、《
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筹集。
三、补偿标准
(一)起付线与封顶线
1、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省、市(含市外转诊)、县(含外出务工)、镇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800元、800元、600元和400元。
2、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不包含门诊特殊病例)。
3、个人年度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例)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病例,住院补偿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
1、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45%比例补偿。
2、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巩固期精神病人(不含重性精神病人)、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可补偿诊疗费用按70%比例补偿。
3、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等重性精神病人常规治疗药品(用药目录另行下文)报销比例为100%,由定点救治医院免费提供,每月用药限额不超过2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药品费用和其他诊疗费用按照70%比例补偿。
(三)住院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