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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徐州市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徐州市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市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徐州市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工作会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确保以县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县镇两级住院病人政策补偿比达到75%以上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
  1、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当地新农合;其他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新农合。
  3、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新农合。
  4、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5、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6、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参加新农合,其家庭其他成员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新农合;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2012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收缴6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要确保达到240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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