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2012年7月2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2〕94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我委《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和《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精神,结合各市、州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居民阶梯电价顺利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将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明确为每户每月1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