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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食药监保化〔2012〕1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落实国家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77号)、《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51号)要求,省局定于2012年7月下旬至9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四川省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监管职责,积极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局《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综合治理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解决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督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掌握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现状,排查安全隐患,规范企业行为,解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领域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秩序持续好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有力促进我省保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各市(州)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集中监督检查,相关数据统计,进展情况汇总,工作总结报送。
  省局保化处负责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组织协调,人员抽调,抽查督查和总结上报。
  三、检查范围
  督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获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和按规定应予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品种,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和未按规定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与品种,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
  1.保健食品
  (1)委托加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加工生产许可;是否存在委托方擅自在受托方之外的其他地方生产;是否落实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法律文件、往来票据是否齐全有效;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标识是否规范;生产过程是否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2)标签标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情况;产品说明书及标签内容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3)进货查验。重点检查是否执行原辅料索证索票、原料供应商审核、以及主要原料供应商现场核查等制度,原辅料购进是否检验,原辅料的来源去向是否可追溯;胶囊剂生产企业是否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胶囊,是否对购进的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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