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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沪人社奖〔2012〕8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

  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

  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

  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此次全市共评选先进社会组织200家。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一)自身建设方面: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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