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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12)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2〕89号)


各市(州)环保局:

  近期我省多地出现持续降水,为防范和应对汛期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环境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全省汛期环境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戒备,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汛期环境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增强应急监测意识,落实汛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监测预案,全面做好辖区内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监测物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监测车辆、应急监测通讯等各项准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监测培训和应急监测演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迅速组织落实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二、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强化汛期水质监测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上下游联合监测制度和上下游之间跨界预警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发现交界断面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件的要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下游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组织力量加强对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对交界断面和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要适当加密监测频次。要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管理,对辖区内的水质自动监测站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稳定运行和数据传输,充分发挥水质预警作用。

  三、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特别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对排放量大、排放情况不稳定、临江沿河地区、邻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点污染源要增加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一旦发现超标排污或水质异常,要立即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判断,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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