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十堰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管理,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附加是指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中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列入地方政府基金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和2%征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管理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定期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并做到当年足额缴入财政金库。
第五条 征收的教育附加全额用于教育事业,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为20-30%,地方教育附加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
第六条 教育附加的安排使用由市教育局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执行。
第七条 教育附加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本级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