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3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健康教育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努力实现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附件1)。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在本市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有关安排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至11月根据《实施方案》,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组织媒体或系统内部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自查自评工作,进一步推动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深入开展。请将自查自评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健康教育所)。
二、督导评估
市卫生局将组织烟草控制专业人员对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一)时间:2012年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范围:17个区县
(三)形式和内容: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等形式,每个区县现场抽查1家医疗机构、1家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共卫生机构。重点督导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内容见《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评分表》(附件2)、《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督导评估表》(附件3)。
三、暗访
市卫生局将于2012年7月至9月组织本市控烟专业人员等对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进行暗访。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辖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的评估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巩固落实禁烟工作措施,并做好迎接国家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