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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2〕041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中医学会、针灸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中药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现将《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文件,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我国对外合作交流和服务的窗口,也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契机,统筹布局、创新机制、突破瓶颈,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本市中医药服务能级,加快本市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战略步伐,与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与建设亚洲医学中心城市相适应,促进上海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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