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襄阳创新创业的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隆中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担任本市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省、市级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襄阳无自有住房的,凭在襄阳工作的有效文件(或合作协议),可免租入住10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以上述身份在襄阳工作满3年、且在襄阳市区无自有住房的,购买市场商品房的,按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市场价的20%提供购房补贴(计补方法同上),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区财政和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属市直单位(包括中央、省在襄单位)的,由市财政负担7%、所在单位负担13%;用人单位属区直单位的,由市财政、区财政、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6%和9%。在襄阳工作居住满5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不满5年的,按实际入住时间(不超过3年)给予租金补贴后收回购房补贴。
(三)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社会事业和党政机关特殊岗位引进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凡在襄阳无任何方式的自有住房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凭引进(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标准,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租住和补贴时间最长3年。租住人才公寓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的50%、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基准价的60%缴纳租金。自行租房的,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400元/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300元/月的标准领取租房补贴,每满一年一发放。已经享受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租房补贴从市、区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对投资或纳税位列市区前十名的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两年评定一次),在市区没有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调查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一套3年免租别墅。
四、隆中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
(一)从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中按比例预留、建设隆中人才公寓。
(二)市区各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大型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人才公寓,安排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自建人才公寓享受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接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统一管理,房屋产权和收益均为投资者所有。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改变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市区各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大型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幢办理产权登记,并标注“隆中人才公寓”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