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教财〔201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厅函〔2012〕4号)要求和市财政局、市教委2012年预算安排,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中央和市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就做好2012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原则
(一)坚持服务区域,对接产业、企业岗位的原则。
(二)坚持落实“十二五”职业教育规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原则。
(三)坚持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一并申报和评审的原则。
(四)坚持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战略突破口,项目安排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五)坚持支撑重点专业建设,扶优扶强,提高效益原则。
(六)坚持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和资源共享原则。
(七)坚持兼顾不同办学性质和学校类别的原则。
(八)坚持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高职骨干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不重复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原则(但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可以申报)。
(九)坚持严格准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市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对象为:除技工学校(含“两块牌子”技工学校)外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市级财政支持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申报学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园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自有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不包括租赁校地办学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