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2〕31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各建筑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将2012年6月30日前获得的各类良好信息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信息输入、经公示一周后,企业应携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窗口(注册在各市、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送至当地建设部门指定窗口)办理核对入库手续。以后,企业应及时将获得的各类良好信息输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本企业信用档案“良好行为”栏目的维护管理。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重视做好企业各类良好信息的入库核对,并及时将企业的各类不良信息输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企业对上传的良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传材料不真实,一律按照“弄虚作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