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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受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对我市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的意见。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十、关于2012年度预选承包商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的调整规定

  经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领导同意,对2012年度预选承包商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一)适当增加个别组别名额。

  与2011年度相比,房屋建筑Ⅰ组名额由40增加为45,市政公用Ⅰ组名额由30增加为40,市政Ⅱ组名额明确为70,园林绿化Ⅰ组名额由20增加为25。其它专业和组别维持不变。

  (二)调整基本条件中对工程业绩的要求,增加“工程业绩计分项”。

  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名录的基本条件中,承担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业绩由2个改为1个;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绿化)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中增加“工程业绩计分项”,申报企业如有与对应工程业绩认定标准2个不同特征的业绩工程,加50分。企业可提交不多于2个的工程业绩。

  (三)调整纳税额的分配原则。

  企业使用增项资质申报名录的,不论申请几个类别,其“纳税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纳税总额的50%。

  以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为主项的企业,其纳税额分配由企业自主确定。

  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为主项的企业,申请相关类别时,各主项类别纳税额应分别与相关主项完成的工作量相匹配。

  (四)调整纳税额的认定方式。

  本年度对企业纳税额的认定采用以下方式:

  1.企业按实自行申报纳税额,同时在材料申报时上传相关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税务管理码、纳税人识别号、项目登记名称、项目编号);

  2.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基础信息统计其纳税额;税务部门确定的纳税额为企业计分的依据。

  3.为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如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额和税务部门最后确定的纳税额误差超过10%(含10%)时,则作扣除2分的处理。

  4.按企业申报材料标明的分配比例,确认其申报的各类别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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