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济民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管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团体:
  自1999年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民发〔1999〕45号)下发以来,大多数社会团体都能按要求认真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认真开展各种活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有少数社会团体不按要求执行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擅自开展一些章程规定之外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引导社会团体朝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市、县(市)区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二、重大活动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包括成立大会,换届大会,年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章程、名称的会议等);
  (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大会;
  (三)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学术会议、培训班、联谊活动等;
  (四)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活动;
  (五)创办经济实体;
  (六)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团体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团体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团体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团体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七)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
  (八)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党组织重大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三、报告程序和形式
  (一)社会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在组织开展活动的5个工作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