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12〕6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适当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执法大队领导及全体城管执法队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执法机关及执法大队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