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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城管委要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重要环节、重点部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协调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管理效率,推进工作落实。
  (二)推进立法工作。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筑渣土管理和景观照明管理等法规、规章,修订《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完善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立法程序,系统梳理现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对重复和多头规定的予以整合,对法规和执法依据缺失的尽快完善规范,对自由裁量过大的以细则形式细化分解,增强法规、规章、政策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保障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城市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保障城市保洁、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设施设备更新及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顺利开展。生活废弃物处理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级财政投入;阶段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主要由区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市、区两级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机械装备更新采购及城区保洁养护、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经费按一定比例分级投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革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专项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四)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和完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合力。全面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工作效能全方位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考核。高度重视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问题,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考核奖惩。按照管理与建设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合理确定奖惩办法。除日常检查外,市对区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实施1次综合考核,半年组织讲评,年终通报表彰,市级财政拿出部分资金,对工作突出的区予以奖励。同时,根据季度考核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对1年内2次考核排名末位的区和市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考评机制,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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