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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以省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48号)精神,市政府对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各类活动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规范审批程序。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主办9项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今后每年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上年12月上旬前报市政府,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二、严格各类活动经费预算管理。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对财政经费支持的,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承担,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并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不得赞助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各类活动。
  三、举办涉外论坛或在国外举办展会等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市政府领导可根据工作分工酌情出席,其他活动原则上不再出席。对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或前政要以及省领导同志出席的,要严格按规定报批。
  五、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要注重实效,提高举办水平,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承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六、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一般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安排部署。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组织有关单位参展参会,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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