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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国家教育考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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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37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作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罚。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作弊行为。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作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时间三年的处罚。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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