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非法招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10人以内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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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10至20人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至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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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在21人以上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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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人以内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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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至20人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至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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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21人以上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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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以上处罚,仍拒不停止招生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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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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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逾期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至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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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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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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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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