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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则,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施基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基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及《实施基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附件2: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综合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1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范围进行试验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园。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招生。

4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

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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