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的通知
(陕教政〔2012〕10号)
各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附件:1、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执法权的组织,统称为教育执法工作机构。
教育执法工作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执法工作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