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在不超过3000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其他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这一规定保障了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省区市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决定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此外,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归侨应选代表名额,决定都作出了与十一届相同的明确规定。对妇女代表则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代表在审议中一致认为,
刑事诉讼法这一次修改,顺应了时代潮流,顺应了国情民意,体现了新形势下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新要求,有助于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特别是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
刑事诉讼法落实
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彰显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全新的理念,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符合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贯彻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有利于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致表示赞同。大会还审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两个办法。
3.关于人大常委会和“两高”报告。
3月9日下午,吴邦国委员长向大会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指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14件,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4件,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4个工作报告,检查4部法律实施情况,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5件,还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更加注重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更加注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紧紧围绕推动“十二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加紧扣大局、更加贴近民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代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同外国议会和多边议会组织的友好往来,为推动国家关系全面发展、维护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思想政治建设,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证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