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积极开展受助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等,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切实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部门在打击整治、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重点工作中,要积极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救助管理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改善救助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救助管理设施。要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管理经费,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并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解决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岗位津贴问题。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解除其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逐步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设立社工工作站,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使救助管理工作向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对由于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全区各市、县,特别是地级市所在城市,要在车站、码头、繁华街区等地段设立救助服务引导牌或告知牌,公布求助电话,告知求助方式,为求助人员提供方便,激发社会和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救助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发挥社区服务平台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建立社区管理与救助管理、救助保护工作的联动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营造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