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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将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组织开展对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加强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工作的文件规定,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将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八)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等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九)发展改革部门、规划与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将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用地。

  (十)铁道、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购买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受助人员返回所在地和所在单位提供帮助;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司法部门。依法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并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动员、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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