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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历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拐卖儿童行为,对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接到举报或发现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利用婴幼儿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及时出警处理和解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采集生物检材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属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要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保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地级市救助管理机构内要设立警务室,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卫生部门。指定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接收120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并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专业(专科)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实施救治,实行首诊接收制,不得推诿拒收;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无法救治的,及时协调有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院救治。监督、指导定点医院执行收费标准,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四)城管部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置。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有效运行,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教育部门。积极支持有教育资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审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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