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抓好源头预防治理工作。源头治理是预防流浪现象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工作,着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通过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看病、上学和居住等基本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外出流浪、反复流浪的现象。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民政、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等原因而外出流浪。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完善工作联动机制。要负责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及工作规范,组织、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街头巡查工作,劝导、引导救助对象进入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以下简称120)进行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的服务和管理,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积极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等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做好救助保护对象的回归安置工作,对于年老、残疾、未成年人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又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受助人员,协调做好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救助保护对象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