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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救助服务和管理工作。设有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救助机构内部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没有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要负责救助,及时妥善安置,并帮助受助人员返乡。

  (三)加强患有危重病和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患有危重病和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治和救助。医院救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治疗终结后,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生活能自理的,由救治医院送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救助。对所患疾病无法治愈且已查清楚地址(流出地)的患者,由救治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共同护送返乡。对治疗终结生活不能自理、确实无法查清楚地址的救助对象,由政府予以安置。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查找、查清其身份和详细家庭住址后通知亲属或单位结算医疗费用后接回。

  (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优先。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变“自愿受助”为“主动救助”,对街面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实施主动救助,以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街头巡查,主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接到未成年人流浪报告的,要第一时间前往救助。对入站的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要给予最好的照顾,心理上要给予特别的疏导。对不愿入站接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要耐心善意地引导说服,或组织社工、志愿者进行一对一的劝导、救助服务,并建立服务档案。有关部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主动过问干预,并派人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机关发现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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