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1〕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未成年人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流浪未成年人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为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临时性救助。这项工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和改进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先后出台有关政策文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施关爱型的救助,较好地保障了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城市秩序,促进了全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利用、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切实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等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