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区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房屋及设施产权
第十九条 福利金资助与地方财政配套共同建设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及设施产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社区应建立内部设施固定资产帐务。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及设施可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由居委会委托、租赁或承包给老年福利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由市财政奖补运行经费;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