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会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形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中心设施建设、公益岗位服务人员、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由各级政府投入,各区县政府每年对每个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投入运营经费不低于2万元。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