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能力建设,提高防控水平。
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省、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加强县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实验室建设,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到“十二五”末,全省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菌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药敏试验、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快速菌种鉴定和分子生物鉴定工作的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项目管理、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骨干人员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全面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治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以及新型疫苗等领域的研究工作,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参与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强化监督评估,确保防治成效。各市(州)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抓好行业系统工作的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结核病防治这一卫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省级将于2015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终期评估,并将评价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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