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 以上,或8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