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或3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 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对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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