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对于干旱灾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州)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 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省上给予适当帮助。
6.1Ⅰ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