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民政厅具体负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省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2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3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3.2.1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2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民政部门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3.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省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以省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4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省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