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2]16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9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川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四川省减灾委员会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省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